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甘肃宏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址:白银市靖远县。

法定代表人:段某1,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某2,原该公司职工。

被告:姜某,男,汉族,住甘肃省会宁县。

被告:黄某,女,汉族,白银市平川区精神病院职工。

被告:贺某,男,汉族,白银市平川区财政局职工。

审理经过 甘肃宏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姜某、黄某、贺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立案。

原告诉称 甘肃宏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诉称: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不当得利款56000元及40000元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姜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系白银市会宁县河畔镇村民,一直居住在该村梁堡社29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不当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姜某的住所地在会宁县,故本院依法不享有对该案的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姜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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