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谷建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郸城县。

被告:赵乾坤,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郸城县。

审理经过

原告谷建华与被告赵乾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谷建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乾坤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谷建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借款685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月16日,被告借原告两笔借款分别为58500元和10000元,共68500元。说是用几天,多次催要一直没给。被告一直未履行承诺,并且原告多次打电话催要,被告也不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本院,望判如所请。

原告举证

原告谷建华提供证据有:借条一份。证明被告欠原告685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赵乾坤未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月16日,原告向被告借款58500元和10000元,共68500元,并出具有借条。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拒不还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及时清偿。被告赵乾坤向原告谷建华借款68500元,由原告出具的借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利,对该借款事实予以认定,被告应当向原告承担偿还款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限被告赵乾坤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谷建华偿还借款68500元。

案件受理费756元,由被告赵乾坤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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