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衡阳孝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中山北路98号龙江明珠301室。 法定代表人:王玲,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星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项目经理,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婷婷,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财务,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 被告:王志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衡阳孝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志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衡阳孝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衡阳孝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衡阳孝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衡阳孝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李小燕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张存金 代理书记员 李 晨 校对人:张存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