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石湘丽,女,湖南省泸溪县人,住湖南省泸溪县。
被执行人:吴敏,女,湖南省泸溪县人,住湖南省泸溪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石湘丽与吴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石湘丽以其与被执行人吴敏自行达成执行和解为由,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0)湘3122民初6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