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温某,山西省襄垣县人。
被告:牛某,山西省沁县人。
审理经过
原告温某诉被告牛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温某以被告牛某已履行支付义务,没有诉讼必要为由,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温某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某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