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牛中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舞阳县舞泉镇富民路*号。 被申请人:舞阳温阳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舞阳县张家港路东段北侧。 法定代表人:章彩莲,董事长。
审理经过
申请人牛中生因与被申请人舞阳温阳服饰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在执行中未能得到赔付,书面同意舞阳县人民法院将执行案件移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执行转破产审查,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舞阳县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查明舞阳温阳服饰有限公司的全部资产为其厂房及土地,价值共计约2071万元,以舞阳温阳服饰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已查明有43件,涉及执行债权共计约2921.7万元。被申请人舞阳温阳服饰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申请人牛中生申请对舞阳温阳服饰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符合法律规定,舞阳县人民法院移送的相关审查材料符合法律规定,决定受理牛中生对舞阳温阳服饰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移送舞阳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债务人具有破产原因,是引发破产程序的实质要件。执行转破产审查的破产案件,执行法院应提供在执行程序中采取财产调查措施查明的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债务清单。执行法院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具有符合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破产条件,方可将案件移送破产审查。本案中,申请执行人牛中生在执行程序中申请对舞阳温阳服饰有限公司进行执行转破产审查、清算。执行法院移交执行转破产审查的材料有舞阳温阳服饰有限公司于2011年3月13日委托河南宇达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后出具的房地产价值2072万元的房地产抵押预评报告。以舞阳温阳服饰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诉讼案件7件(执行标的合计729.19万元),以舞阳温阳服饰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劳动仲裁案件36件(执行标的合计143.5521万元),以牛中生为申请人,舞阳温阳服饰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诉讼案件1件,执行标的为各项赔偿金131380.72元及自2010年6月开始每年工伤津贴及生活护理费14187.6元。 据上,本案执行转破产审查,申请材料中缺乏被申请人资不抵债的相关证明,被申请人现有资产价值、财产明细不能确定,债权数额、债务数额不清,不能认定被申请人舞阳温阳服饰有限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牛中生申请破产清算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一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人牛中生请求宣告被申请人舞阳温阳服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夏英涛 审判员 宋海燕 审判员 陈晓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苗赛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