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移送执行单位: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冼永军,男,****年**月**日出生,壮族,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
审理经过 关于被执行人冼永军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1303刑初755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令:被执行人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扣划被执行人的人民币623.3元,发还被害人欧某,责令被告人冼永军退赔人民币4276.7元给被害人欧某。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执行,案号(2020)粤1303执3641号。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依法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发出查询通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冼永军户籍地基层组织发出协助调查函,调查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情况,至今未收到复函。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冼永军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冼永军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冼永军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恢复执行。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冼永军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本案再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员 贾寒雪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