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江羽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祁东县人,农民,住祁东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2020年12月28日主动投案,2021年2月9日被祁东县取保候审,2021年5月12日被祁东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1年6月2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

指定辩护人刘国平,湖南真诚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以衡祁检刑诉[202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江羽元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7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祁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雷有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江羽元及其指定辩护人刘国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江羽元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撞倒被害人谭某1后逃逸,导致被害人谭某1随后被两辆小型客车碾压,当场死亡。被告人江羽元的逃逸行为与被告人谭某1的死亡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并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建议对被告人江羽元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通过社区评估可适用缓刑。

原告诉称

被告人江羽元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其指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江羽元案发后能主动到案并自愿认罪,且系初犯、偶犯,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0年12月21日6时40分许,被告人江羽元无证驾驶一台已达报废标准的湘D×××××二轮摩托车,沿祁东县自东向西行驶,行驶至祁东县中医医院门前路段时,遇被害人谭某1由南向北越过道路中央隔离花坛横过马路,将其撞倒在地,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江羽元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经祁东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江羽元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12月21日6时44分许,机动车驾驶人王某(行政处罚)驾驶湘A×××××小型普通客车、机动车驾驶人邹某(行政处罚)驾驶湘D×××××小型轿车尾随其后,两车行驶至祁东县中医医院门口,遇被害人谭某1趴在路面上,王某因避让不当碰撞并压过去,紧接着邹某驾驶车辆第二次碾压,造成被害人谭某1当场死亡。经祁东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某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江羽元和邹某共同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2020年12月28日,被告人江羽元主动到祁东县交通警察大队投案;2021年2月4日,被告人江羽元赔偿被害人谭某1家属人民币27万元,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并达成刑事责任谅解书。2020年12月23日,王某、邹某分别赔偿被害人家属650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查证属实的三台合一指挥中心接警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交通事故照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湖南锦程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建议对谭某1进行尸体解剖的证明、南华大学病理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江羽元驾驶证及车辆基本信息、就民事赔偿进行调节的授权委托书、户籍证明、家庭关系证明、调解协议书、收条、刑事责任谅解书、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唐某1、唐某2、谭某2、邹某、王某、谭某3、李某的证言,被告人江羽元的供述,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人江羽元及指定辩护人对以上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羽元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撞倒被害人谭某1后逃逸,导致被害人谭某1随后被两辆小型客车碾压,当场死亡,被告人江羽元的逃逸行为与被害人谭某1的死亡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祁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江羽元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江羽元案发后主动到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江羽元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其指定辩护人指出,被告人江羽元案发后能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核被告人江羽元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及悔罪表现,结合祁东县司法局对其适用社区矫正的评估意见,对其宣告缓刑不会对其所居住社区产生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为维护社会秩序,确保交通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江羽元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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