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绿地商务城(B6-1地块)2号楼。
负责人:蒋学众,该行行长。
被申请人:尤波,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徐州市泉山区,涉诉送达地址:徐州泉山区金泰小区二期31#*-*室。
审理经过
申请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与被申请人尤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尤波位于徐州市泉山区夹河前街49号1号楼2单元501室房产、位于徐州泉山区金泰小区二期31#2-102室房产;冻结其名下开户行为江苏银行徐州永康支行,卡号为62×××47,保全标的额为23万元。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被申请人尤波位于徐州市泉山区产;冻结其名下开户行为江苏银行徐州永康支行,卡号为62×××47,保全标的额为23万元。
案件申请费1670元,由申请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