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异议人(被执行人):四川丰慧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西充县晋城镇环城大道三段76号3楼2号。
法定代表人:庞军,执行董事。
异议人(被执行人):庞明忠,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
异议人(被执行人):庞军,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
异议人(被执行人):庞凯,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充县支行,住所地:四川省西充县晋城大道三段。
负责人:余立,行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充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四川丰慧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庞明忠、庞军、庞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异议人庞明忠对本院冻结、扣划其退休工资的执行措施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在本院审查过程中,异议人四川丰慧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庞明忠、庞军、庞凯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异议人四川丰慧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庞明忠、庞军、庞凯自愿撤回异议申请,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异议人四川丰慧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庞明忠、庞军、庞凯撤回异议申请。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洪先
审判员 贾凌锋
审判员 庞 彪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龙璟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