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57992421X1,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微波巷1号。         负责人:岳利贵,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昕,浙江学优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王富良,公民身份号码XXX,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湟中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分行与被告王富良的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分行于2021年9月9日以全部债务偿还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分行与被告王富良的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分行以被告王富良已将全部债务偿还完毕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分行撤回对被告王富良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4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王富良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德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马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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