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东营蓝海御华大饭店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崇泉,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杨某。

审理经过

原告东营蓝海御华大饭店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杨某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立案,并通知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2020年11月20日,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及说明,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明确表示本案不缴纳案件受理费,并申请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东营蓝海御华大饭店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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