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铜仁市新辉创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02MA6DP9HQ1J,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南长城路2号金滩购物中心二楼443M2。
法定代表人:熊俊先,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聪,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北省孝昌县。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贵州倍易通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91MA6DPM9629,住贵州省铜仁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A-24-01地块。
法定代表人:陈钟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向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审理经过 原告铜仁市新辉创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倍易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铜仁市新辉创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铜仁市新辉创商贸有限公司以被告贵州倍易通科技有限公司付清款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铜仁市新辉创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铜仁市新辉创商贸有限公司承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春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谢子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