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郭金柱,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西北海市海城区。
委托代理人:蔡剑武,广西海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郭齐围,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天津市塘沽区。
被告:杨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江苏省东海县,现住广西容县。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原告郭金柱诉被告郭齐围、杨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立案。原告郭金柱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案件审理中,当事人有自行处分诉权的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金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74元,减半收取737元,诉讼财产保全费690.25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郭金柱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