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人民东路华誉精品展示中心八层。
负责人:焦根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花,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申请人:艾克拜尔·玉苏甫,男,****年**月**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分公司与被申请人艾克拜尔·玉苏甫保险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分公司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艾克拜尔·玉苏甫名下价值93526.4元的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分公司为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分公司出具书面担保函作为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申请人艾克拜尔·玉苏甫名下位于库尔勒市XXX室房屋一套;
二、如以上财产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艾克拜尔·玉苏甫的其他财产,金额累计以93526.4元为限。
案件申请费955.26元,由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