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葛新,女,****年**月**日出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
被执行人:符维臣,男,****年**月**日出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葛新与被执行人符维臣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北镇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20)辽0782民初11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立即给付执行款0.6万元并承担相应费用,本院同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已向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令。
本院查明
经查:被执行人未在户籍地地居住,我们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账户,但其账户数额远不能清偿本案债务,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及处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