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湖南湘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乡市新湘路办事处工贸新区广场。 法定代表人:罗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焕篪,该行山枣支行副行长,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冯小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湘乡市山枣镇。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申请人湖南湘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支付令申请后,申请人湖南湘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支付令无法送达被申请人冯小明,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撤回支付令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南湘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正当理由,在支付令送达被申请人之前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案件受理费113元,由申请人湖南湘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李建强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孟祥敏 书 记 员 魏鹏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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