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艳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黑龙江省东宁市绥阳镇。
被告:王敏,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教师,住黑龙江省东宁市绥阳镇。
被告:刘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职工,住址同上。
审理经过
原告赵艳梅与被告刘宣、王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7日立案。原告赵艳梅于2018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艳梅以双方自行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艳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赵艳梅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