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艳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黑龙江省东宁市绥阳镇。

被告:王敏,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教师,住黑龙江省东宁市绥阳镇。

被告:刘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职工,住址同上。

审理经过

原告赵艳梅与被告刘宣、王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7日立案。原告赵艳梅于2018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艳梅以双方自行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艳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赵艳梅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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