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辛村支行,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县辛村镇南辛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28724730408。
负责人:郜净锋。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连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系该行员工。
被告:张杰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
审理经过
原告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辛村支行诉被告张杰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原告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辛村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辛村支行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