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兴文,男,1987年5月出生,汉族,甘肃武威人。
被执行人:秦伟,男,1975年4月出生,汉族,新疆塔城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兴文与被执行人秦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3227民初10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张兴文于2021年4月1日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4月1日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2021年6月28日双方达成协议,被执行人秦伟于2021年7月30日前付清原告张兴文款项55297.50元,申请执行人张兴文向本院提交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1)新3227执8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布威阿依谢姆赛伊迪
助 理 审 判 员 再努尔卡斯木江
执 行 员 约提库尔麦提赛伊迪
裁判日期 二 〇 二 一 年 六 月 二 十 九 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努尔耶罕加马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