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庆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

被执行人:刘红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刘庆武与刘红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4月30日向执行人刘红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21年5月3日前按照(2019)豫0184民初956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刘红涛至今未履行。

本院依据(2020)豫0184执1808号执行裁定书,于2021年3月17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刘红涛名下豫A×××××号北斗星牌汽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拍卖被执行人刘红涛名下豫A×××××号北斗星牌汽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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