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见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 被告:郭孟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现羁押于河南省周口市看守所。

审理经过

原告李见军诉被告郭孟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现羁押于河南省周口市看守所,本院无法正常送达及开庭,待条件成就后,可另行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见军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26.24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 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龚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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