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卢子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暂住北京市通州区。
审理经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通检刑诉(2021)6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子强犯盗窃罪,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后,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请求情况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3月25日5时10分许,被告人卢子强驾驶车辆到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某市场某建筑机械租赁站门前,将李某准备安装的“TATA”牌木门一樘盗走并变卖。同年3月30日5时10分许,被告人卢子强再次到上述地点盗走李某的“TATA”牌木门一樘。经鉴定,被盗两樘木门共计价值人民币6200元。被告人卢子强于2021年4月15日在其工作单位被民警抓获,后于2021年4月21日接民警电话通知后自行到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宋庄派出所接受审查,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卢子强已赔偿李某人民币5000元,李某表示谅解卢子强。同时认为被告人卢子强有自首、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卢子强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可适用缓刑。
被告辩称
被告人卢子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卢子强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对被告人卢子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卢子强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孙晓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 官 助 理 黄 帅 书 记 员 段新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