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方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

被告:陈孝明,男,汉族,住沈阳市浑南新区。

审理经过

原告方强与被告陈孝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方强于2021年6月16日收到法院依法送达的开庭传票后,没有按照指定时间于2021年7月14日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方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当按照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方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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