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于志国,男,****年**月**日出生,住所地泰来县。

被告:矫真鹏,男,****年**月**日出生,住所地泰来县。

被告:周晶晶,女,****年**月**日出生,住所地泰来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志国诉被告矫真鹏、周晶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于志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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