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贾振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彰武县。
被告:岳晓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彰武县。
审理经过
贾振龙与岳晓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贾振龙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贾振龙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贾振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贾振龙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