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贺岳虎,****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叶城县。
被告:刘虎,男,****年**月**日出生,锡伯族,个体工商户,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索玉新,新疆世源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葛洲坝新疆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口岸路64号503室。
法定代表人:薛新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译隆,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葛洲坝新疆工程局有限公司法务部职工,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从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葛洲坝新疆工程局有限公司法务部职工,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开发区。
被告:陈好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额敏县。
被告:赵江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源县。
审理经过
原告贺岳虎与被告刘虎、葛洲坝新疆工程局有限公司、陈好恩、赵江川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贺岳虎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贺岳虎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贺岳虎撤诉。
案件受理费4430.94元,减半收取计2215.47元,由原告贺岳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