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林波,曾用名林二名,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太原铁路运输法院(2017)晋7102刑初3号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应缴纳罚金刑20万元。执行过程中查封、扣押、冻结了被执行人林波名下银行存款及不动产,现因被执行人林波已经履行完毕罚金20万元的刑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解除对林波存款二十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员 孙  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丁余丽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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