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燕,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尚志市。 被告亚布力林业地区房地产管理处,住所地黑龙江省尚志市。 负责人牛传建,该处主任。 第三人殷雨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尚志市。
审理经过
原告陈燕诉被告亚布力林业地区房地产管理处其他(作为类其他行政管理其他行政行为)一案,本院受理后,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陈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撤销房屋所有权证(松花房权证亚布力林字第S10045**),下发所有权人陈燕的房屋产权证;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陈燕购买了亚布力林业局九丰家园七号住宅楼二单元六层东门,2015年在陈燕不知情,没有授权任何人办理产权证照的情况下,亚布力林业地区房地产管理处下发了房屋产权证,房屋所有权人登记在殷雨红、陈燕名下,陈燕认为该房屋产权证的办理程序严重违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是陈燕请求法院撤销亚布力林业地区房地产管理处颁发房屋所有权证(松花房房权证亚布力林字第S10045**)行政行为,亚布力林业地区房地产管理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松花房权房权证亚布力林字第S10045**)证明作出该行政行为的机关是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亚布力林业地区房地产管理处是该行政行为的经办机关,并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陈燕的起诉。 原告陈燕预缴的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耿殿湖 审判员 马继江 审判员 郑立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侯学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