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吕显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资阳市雁江区,已亡。

被执行人:宾守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被执行人:刘晓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2019)川2002执2536号申请执行人吕显平与宾守孟、刘晓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执行人吕显平因车祸去世,其继承人张惠琼、吕婕向本院申请,要求变更其为(2019)川2002执2536号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异议人张惠琼、吕婕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吕显平依据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的(2017川2002民初220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宾守孟、刘晓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申请执行人吕显平于2021年2月18日已去世,故特向贵院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将该案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张惠琼、吕婕。

本院查明

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吕显平与被执行人宾守孟、刘晓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川2002民初22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宾守孟、刘晓廷未自觉履行义务,吕显平向本院申请执行,案号:(2019)川2002执2536号。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吕显平于2021年2月18日死亡。

另查明,异议人张惠琼系死者吕显平之妻,吕婕系死者吕显平之女,吕显平死亡后,其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为张惠琼、吕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依法享有继承权。本案中,作为(2019)川2002执2536号案的申请执行人吕显平死亡后,申请人张惠琼、吕婕作为其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对其财产享有继承权。申请人张惠琼、吕婕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该公民的遗嘱执行人、受遗赠人、继承人或其他因该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预支持。”之规定,申请人张惠琼、吕婕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的理由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变更张惠琼、吕婕为(2019)川2002执2536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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