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斌斌,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西宁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甘肃精工壹佰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营业场所:西宁市城西区五四西路61号1号楼1单元12层112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4MA7593JX28。
负责人:薄发强。
被告:甘肃精工壹佰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新城区玉门东路6-1号楼3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2MA72CLFU51。
法人代表:马文鹏。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斌斌诉被告甘肃精工壹佰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甘肃精工壹佰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斌斌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斌斌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已履行赔付义务为由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诉权的自主处分,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斌斌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本院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斌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