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宋三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被执行人:安徽九梓天香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注册地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吴圩镇政府办公楼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5MA2RMUET3A。
法定代表人:方军。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宋三敏与被执行人安徽九梓天香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定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10月30日作出的定劳人仲裁字[2020]第64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仲裁裁决书: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9276元×2个月)18552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前述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后,本院于2021年4月6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五日内履行本案债务,同时责令其报告财产。至今,被执行人未履行债务,亦未报告财产。
2021年4月7日,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统一向全社会公布并于2021年7月9日限制其高消费。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多次查询,并前往被执行人注册地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未发现相关财产线索。
本院于2021年7月9日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电话约谈,并以短信的形式告知本案执行情况,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本院已将申请执行人的意见记录入卷。
综上,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鉴于被执行人名下目前查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