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某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 被告:贺某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贺某某民间借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撤诉理由充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56元,减半收取计1528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许某某 人民陪审员 于某某 人民陪审员 吴某某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孔某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