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醴陵市支行,住所:湖南省醴陵市左权北路1号。 负责人:严佳,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系原告工作人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杨立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醴陵市支行与被告杨立伟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醴陵市支行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醴陵市支行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醴陵市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醴陵市支行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文茂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陈晶 书 记 员 黄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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