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博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东胜区鄂托克西街博源大厦11层。
组织机构代码证:69008442-3。
法定代表人戴连荣,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执行人:王贵堂,汉族,男,****年**月**日出生,个体,现住东胜区。
被申请执行人:李璎,汉族,女,****年**月**日出生,个体,系王贵堂妻子。
被申请执行人:白三晓,汉族,男,****年**月**日出生,个体,现住东胜区。
被申请执行人:贾春梅,汉族,女,****年**月**日出生,个体,系白三晓妻子。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博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白三晓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博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依照(2016)内0602民初43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法院执行,本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总对总查控和传统财产查控后,确认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并经申请人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