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镇新建路368号。
法定代表人:蓝某洲,县长。
委托代理人:黄某。
委托代理人:谭某华,广西巴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南宁皂角农贸市场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秀厢大道42-1号。
法定代表人:谢某
委托代理人:谢某华,广西万合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广西巴马惠宾农贸市场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镇文化街108号,注册号451227200002851。
法定代表人:罗某秀,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与被执行人南宁皂角农贸市场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广西巴马惠宾农贸市场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桂1227民初654号民事判决书和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桂12民终12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不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2019)桂1227执254号执行案件后,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案款4253779.26元后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恢复执行案款4000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将4000000元存入前案的执行款专户子账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马县支行,户名: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子账户账号:62×××62)。现申请执行人已办理了案款领取手续,本次恢复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院(2021)桂1227执恢16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莫羡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覃元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