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吴常银,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现服刑于常德市看守所。
审理经过
被执行人吴常银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湘0702刑初280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吴常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经执行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适合处置的财产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且被执行人正在服刑期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湘0702执1940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有适合处置的财产履行义务的,本院将予以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