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艾适健身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国通路127号701-11室。
法定代表人:Maurice Brian Levine,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念宏,上海康程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体创艾适健身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南竹杆胡同2号银河搜候中心5层20616-A1623。
法定代表人:李建明。
审理经过申请人艾适健身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适咨询公司)以被申请人北京体创艾适健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适健身公司)解散后,未在法定时间内自行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债权人亦未提出强制清算申请为由,向本院申请指定清算组对艾适健身公司进行强制清算。本院依法通知了艾适健身公司,该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本院查明,艾适健身公司系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5年4月14日,注册资本500万元,登记机关为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城分局(现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据工商登记材料记载,艾适健身公司共有两个股东,即:艾适咨询公司、体创资产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艾适健身公司营业期限自2015年4月14日起至2045年4月13日止。2019年11月18日,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吊销艾适健身公司营业执照。艾适健身公司解散后,至今未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为申请强制清算案件。艾适健身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东城区,登记机关现为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及企业破产案件管辖的通知》,2019年11月1日以后,北京市辖区内区级以上(含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公司(企业)的强制清算和破产案件由北京破产法庭集中管辖。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项规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公司解散。2019年11月18日,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吊销艾适健身公司营业执照,故可以认定艾适健身公司已经发生解散事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规定,公司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七十条、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公司股东、董事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案中,艾适健身公司未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艾适咨询公司作为股东申请对艾适健身公司进行清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其申请依法应予受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项、第一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受理艾适健身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对北京体创艾适健身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判人员审 判 长 奉一兵
审 判 员 王 茜
审 判 员 阮 健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法 官 助 理 孙立尧
书 记 员 申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