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武汉成长无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武汉市。统一信用代码为9142XXX6MA4KUXX。 法定代表人:李爽,总经理。 被执行人:梁宗弟,男,壮族,****年**月**日出生,住广西上林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汉成长无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梁宗弟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2月2日向被执行人梁宗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梁宗弟向申请执行人武汉成长无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偿还本金3000元、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42元,服务费378元,支付案件受理费164元,申请执行费5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梁宗弟未履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梁宗弟名下的存款、车辆、证券、互联网财产等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向广西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梁宗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梁宗弟发出限制消费及有关消费令。至此,被执行人梁宗弟无财产可供执行而无法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武汉成长无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此予以确认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冯彦波 审判员蒋鸣霄 审判员莫剑龙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罗嘉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