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贺子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延津县。
被执行人:周喜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延津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贺子利与被执行人周喜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延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726民初22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1200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1年8月7日,申请人贺子利与被执行人周喜英达成和解协议并撤回对被执行人周喜英的强制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延津县人民法院(2019)豫0726民初225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