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许宝东,男,****年**月**日出生,满族,住抚顺市新宾满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赵丹,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辽宁省本溪市南芬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0505民初27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赵丹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赵丹在中国农业银行62×××7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3092.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