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被执行人:陆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被执行人:曹剑君,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李伟与被执行人陆洋、曹剑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6民终6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履行期限较长,本案可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苏0602执恢27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明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季洋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