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魏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现在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由本院移送执行的(2016)川11刑初15号刑事判决书,对魏强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魏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魏强未履行义务。经人民法院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和其他调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魏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向被执行人魏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魏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恢复对魏强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杨 明 审判员 周 全 审判员 刘永祥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薛雨菲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