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郭某,男,汉族,农民。住甘肃省会宁县。

被告:董某,男,汉族,农民。住甘肃省会宁县。

审理经过 原告郭某与被告董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后,原告以被告私下将房屋租赁费给付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郭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郭某承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 澍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杨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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