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郭某,公民身份号码×××,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
被告:咸阳市房地产开发公司彭阳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4255748972757。
负责人: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咸阳市渭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原告郭某与被告咸阳市房地产开发公司彭阳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2021年6月17日,原告郭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郭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