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海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乐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希宝,乐亭县方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国隆,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开平区。
被告:欧阳朝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通辽市开鲁县。
审理经过 陈海龙与王国隆、欧阳朝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原告陈海龙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海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陈海龙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陈海龙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万小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谢冰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