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湖南省天和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建云。

被告湖南省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永迪。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省天和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省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1月11日作出(2015)天民初字第04699-1号民事裁定书。现根据原告湖南省天和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请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解除对被告湖南省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二、解除对原告湖南省天和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担保人刘建云(身份证号码:430523197904238833)所有的位于长沙市岳麓区铜盆湖路9号枫树园1栋602房的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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