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某1,女,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委托诉论代理人:施宪章,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靠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某2,男,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
被告:张某3,女,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
审理经过
张某1与张某2、张某3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原告张某1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1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张某1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张某1负担。财产保全申请费620元予以免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