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铁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铁岭市凡河新区金沙江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吴伟,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丁妍,女,1973年生,汉族,住铁岭市银州区。

被执行人:调兵山市东盛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调兵山市中央大街中段西侧保龄宫综合楼301室。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铁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被执行人调兵山市东盛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行政非诉执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辽1221行审11号行政裁定书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铁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调兵山市东盛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给付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人民币2238624.00元及利息,本院同日立案。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调兵山市东盛地产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实申报财产,并已将被执行人调兵山市东盛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本院查明

经查,被执行人调兵山市东盛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无生产经营活动,银行无存款余额,无车辆登记信息,无保险、理财产品,无住房公积金,其在建设书香门第小区项目楼房已经被法院执行拍卖,申请执行人铁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铁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调兵山市东盛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经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调兵山市东盛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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