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海宏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住所地:吉林市丰满区宜山路88号创业服务大厦509A-10室。
负责人:王维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程富,吉林东坤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小娟,该公司客服经理。
被告:刘文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吉林市烟草公司退休职工,住吉林市丰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清涛,吉林储含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中海宏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与被告刘文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立案后,中海宏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以被告已履行本次诉讼欠付的物业费且同意免除刘文和的违约金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海宏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海宏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